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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姚某某)(公开版)_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里坤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296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哈密市伊州区****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8日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退回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4日县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巴里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2日上午9时22分许,姚某某驾驶新L***LM号牌机动车载李某某由西向东沿三塘湖至牛圈湖方向行驶时,车辆发生单车事故,造成姚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死亡。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巴里坤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鉴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里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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