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5日下午1时许,惠来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联合惠来县烟草专卖局,在惠来县葵潭镇某某管区透陇山鱼塘边查获一生产假烟的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查获卷接烟机1套2台、发电机1台、双喜牌烟支88箱、红塔山牌烟支54箱、牡丹牌烟支40箱、白沙牌烟支40箱、烟丝282包、滤嘴棒91箱、卷烟纸15箱、水松纸27箱、小货车6辆、摩托车1辆。经审查,姚某某交代2019年3月份经人介绍到惠来县葵潭镇石某某管区透陇山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另案处理)的鱼塘养鱼,当月底,黄某某在鱼塘内开加工场,并让姚某某帮忙管理鱼塘,若有陌生人想进鱼塘大门,得向黄某某汇报并征得其同意后才可以开门。在查获该窝点当天,黄某某曾打电话给姚某某,问是否有人到加工场抓人,并叫姚某某进去看情况。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烟支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烟丝有异味,无使用价值;经揭阳市烟草专卖局估算,涉案物品价值3334456.65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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