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刑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住山西省吕梁市离市**村**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柳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敲诈罪,于2018年12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10日至6月24日)。
柳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份,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周某某、姚某某三人在配合李家湾乡政府工作人员郝某某对辖区内李家湾村原煤堆放点进行督促整改期间,借机流窜至上白霜村汇丰洗煤厂院内,冒充中央政研室的工作人员身份,对杜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油罐车进行检查后,任某某扮演领导角色对杜某某进行训话,周某某负责拍照并与杜某某制作谈话记录,后任某某意图制造舆论影响多次向县、乡政府和辖区派出所等部门领导打电话、发信息,以要求重处杜某某或负面报道相威胁,合伙向该油罐车主杜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后任某某分得赃款1万元,姚某某分得赃款1万。案发后姚某某退赃1万元后返还受害人杜某某。公安机关以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柳林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任某某、周某某敲诈勒索杜某某的犯罪事实中,姚某某主观上与任某某、周某某是否存在合谋敲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0日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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