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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姚继飞)(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鄂伦春自治旗****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6月28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1日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席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9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4日、2018年12月6日2次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某伙同王某某(使用假名李某某)、汪某某(使用假名张某某)、李某某(使用假名王某某)、潘某某(使用假名郑某某)、邹某某(使用假名金某某)、曹某甲(使用假名曹某乙)、金某甲(使用假名金某乙)、白某甲(使用假名白某乙)、姚某甲(使用假名姚某乙)等人,于2017年11月初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在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室,以鄂伦春自治旗****有限责任公司建二期工程为名,通过口口相传形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三个月借款7000元,到期给回报10000元,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35人,吸收公众存款1114100元;曹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32人,吸收公众存款437000元;姚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11人,吸收公众存款107300元;金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29人,吸收公众存款494200元;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75人,吸收公众存款1471000元;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295人,吸收公众存款6661500元;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74人,吸收公众存款2250700元;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295人,吸收公众存款6661500元;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295人,吸收公众存款6661500元;白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10人,吸收公众存款335600元。  

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以犯集资诈骗罪对姚某甲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姚某甲犯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20年5月22日对姚某甲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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