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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姜丹)(公开版)_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凌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住辽宁省凌海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于2019年2月间相识,二人接触过程中姜某某发现杨某某对其有暧昧行为,故产生诈骗心理。2019年3月至5月间,姜某某虚构借款理由,以抵押车、装修店面、弟妹治病、女儿修刚琴、母亲治病、女儿补课为理由,先后6次向杨某某共计骗取人民币34400元,并将此钱款用于自己偿还之前债务及生活花销。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姜某某供述称2019年3月27日向杨某某借款2.5万元,并且有借条佐证,借款的理由是取回自己抵押在小旭金融公司的车,是否实际用于该用途,以及其他五次姜某某向杨某某借款是否用于实际用途,无证据证实。姜某某向杨某某的六次借款中是否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从卷宗现有证据看均无法证实,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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