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人,出生地安徽省太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1日上午11时许,姜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小朱岗拆迁工地驾驶挖掘机进行拆除楼房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被拆房屋三楼墙体倒塌至西侧梁园土菜馆院内,砸倒被害人刘某某致其受伤,后经送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刘某某符合头胸腹多发导致死亡。2016年3月1日,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无充分证据证实姜某某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在犯罪过失,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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