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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姜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3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县岗****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8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3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6日二次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3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会被不法利用的情况下,将自己办理的四张成套银行卡以每套200元共计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购买银行卡后再加价将包括从姜某某处购买的银行卡(6212********)出售给微信昵称为“苍白如斯”的人(另案处理),让其用于诈骗,李某某从中抽取1200元提成。

2019年3月28日,微信昵称为:“抹去浮华虚夸”化名“王杰”的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在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的信任后,以购买彩票能挣钱为幌子,让郭某某向姜某某银行卡6212********分三次转款22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元),2019年3月29日郭某某向陈某(另案处理)银行卡6222********分二次转款14000元(10000元、4000元)。

2019年3月30日,化名“王杰”的犯罪嫌疑人用陈某银行卡将3月29日包含受害人转的14000元共计89300元转于姜某某银行卡。同日化名“王杰”的犯罪嫌疑人再次经姜某某银行卡将包含被害人郭某某的14000元共计10万元转于沈某某的银行卡。3月30日,嫌疑人经沈某某(另案处理)银行卡将包含被害人郭某某被骗的14000元向李某某(已起诉)银行卡6121********转款20万,向某某(另案处理)银行卡6228********转款7万元,当日李某某在中国银行石狮群英支行将通过沈某某银行卡向其转的20万元进行提现,某某将7万元提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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