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8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3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6日二次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3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会被不法利用的情况下,将自己办理的四张成套银行卡以每套200元共计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购买银行卡后再加价将包括从姜某某处购买的银行卡(6212********)出售给微信昵称为“苍白如斯”的人(另案处理),让其用于诈骗,李某某从中抽取1200元提成。
2019年3月28日,微信昵称为:“抹去浮华虚夸”化名“王杰”的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在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的信任后,以购买彩票能挣钱为幌子,让郭某某向姜某某银行卡6212********分三次转款22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元),2019年3月29日郭某某向陈某(另案处理)银行卡6222********分二次转款14000元(10000元、4000元)。
2019年3月30日,化名“王杰”的犯罪嫌疑人用陈某银行卡将3月29日包含受害人转的14000元共计89300元转于姜某某银行卡。同日化名“王杰”的犯罪嫌疑人再次经姜某某银行卡将包含被害人郭某某的14000元共计10万元转于沈某某的银行卡。3月30日,嫌疑人经沈某某(另案处理)银行卡将包含被害人郭某某被骗的14000元向李某某(已起诉)银行卡6121********转款20万,向某某(另案处理)银行卡6228********转款7万元,当日李某某在中国银行石狮群英支行将通过沈某某银行卡向其转的20万元进行提现,某某将7万元提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姜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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