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立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阳县**镇**路**组**栋** ,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社区**委**,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
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5月13日,姜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灵山和佳奥迪4S店院内,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车牌号为辽C****1的奥迪A8试乘试驾车(车架号WAURGB4H8DN025149),后因姜某某不配合,该车一直未办理过户。直到2015年3月17日,姜某某带着其朋友马某某来办理过户,当天因下雨办不了过户手续,鞍山和佳奥迪4S店过户专管员赵某某即与姜某某约定于2015年3月18日办理过户,当时姜某某表示2015年3月18日有事情来不了,会把车及过户需要的手续交给其朋友马某某,由其朋友马某某来办理过户。2015年3月18日8时许,马某某开着该车并带着办理过户所需的手续来到鞍山和佳奥迪4S店找4S店工作人员办理过户,后和佳奥迪4S店工作人员赵某某按照过户程序配合其过户,将该车过户到了马某某的女朋友钟某某名下。后马某某准备将该车抵押贷款,因钟某某拒绝配合,车辆抵押贷款未办理成功。2015年4月15日,马某某因欠沈某某钱,被沈某某逼着给其签订了一个抵押协议,将该车抵押给了沈某某50万元钱,并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将该车赎回,如未赎回,由双方共同卖车,归还给沈某某钱款。2015年4月30日,马某某并未将50万元还给沈某某,沈某某即将该车开走,并于2015年5月4日将该车过户到了沈某某当时的妻子李某某名下。2015年5月15日,马某某带着姜某某到了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分局刑警队报案,称该车被沈某某抢走,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分局刑警队经侦查,对其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后姜某某及其母亲黄某某将鞍山和佳奥迪4S店起诉到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姜某某声称其并未全权授权马某某与鞍山和佳奥迪4S店办理过户手续,鞍山和佳奥迪4S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过户给了马某某对象钟某某,造成其80万元的经济损失,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了驳回原告黄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姜某某及其母亲黄某某上诉,2020年2月25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04民初955号民事判决,鞍山和佳奥迪4S店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黄某某购车款损失56万元的决定。诉讼过程中姜某某采用虚假诉讼的手段,在明知其已全权授权马某某与鞍山和佳奥迪4S店办理过户手续,且明知造成他损失一台车的原因是因为马某某欠沈某某钱,车被沈某某开走了,造成他损失一台车的原因是因为马某某的情况下,声称其并未全权授权马某某与鞍山和佳奥迪4S店办理过户手续,鞍山和佳奥迪4S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过户给了马某某对象钟某某,造成其80万元的经济损失,致使鞍山和佳奥迪4S店败诉,损失56万元人民币。经审讯,姜某某声称其当时天天吸毒,意识不清醒,记不清是否和鞍山和佳奥迪4D店的过户员赵某某说没说过授权马某某来办理过户了,对造成其损失的原因是马某某,且不该起诉鞍山和佳奥迪4S店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具有虚假诉讼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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