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6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朝阳市第二高中出纳员,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1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冰杰,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本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反贪部门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系朝阳市第二高级中学出纳员,2012年和2013年期间,姜某某利用负责保管学校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将其中28, 352, 079. 00 元存入其个人建设银行卡中,随后将27, 870, 000. 00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获得理财产品收益23,774. 51元,姜某某将此收益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反贪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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