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开检公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逮捕,于2019 年1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某,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孟某某,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5月13日至5月27日、自2019年7月28日至8月11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14日至4月12日、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27日)。于2019年8月9日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撤回起诉。
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在任职唐山市开平区**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唐山市开平区**公司的运费和代收货款共计121315.9元非法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认定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姜某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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