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家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月16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份,**镇**村三组与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达成口头土地租赁协议,将位于宝鸡市高新区西宝高铁以北200米的宝鸡市**区**镇**村三组集体土地租赁给孔某某用于工业用房建设,孔某某向**村三组缴纳9万元土地租金后,并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该地块施工建设工业厂房。厂房建设期间,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向**村三组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但**村三组和孔**均未按照要求拆除违法建筑,并最终在该地块建成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一栋,平方1栋,钢结构厂房3栋。
2015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与其兄弟孔某乙、姐夫某某、其妻弟符某四人分别与**村三组签订了正式的土地租赁合同。2016年7月11日,经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孔某某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5.62亩,该宗土地利用现状类为耕地,被破坏程度属重度等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的被破坏部分的土地面积为7.69亩,破坏部分的面积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耕地为十亩的追诉标准。而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其余圈占土地部分的路面硬化等工作是其在2018年10月16日,向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缴纳罚款并领取该局向宝鸡市**公司出具的违法用地企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告知单后实施的行为,认定该部分耕地为非法占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认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孔**不起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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