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巍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2010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系犯罪嫌疑人郑**的侄子。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明知是被盗柴油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郑**的授意下,驾驶车牌号为云******货车两次到楚雄州禄丰县**镇将犯罪嫌疑人郑**等人盗窃的柴油运输到昆明市指定地点,交给一名姓李的河北人(待查),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事实仅有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巍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