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59********,汉族,初中文化,沁源县**部书记,住沁源县**乡**村**号。2019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沁源县人民法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沁源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2月19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沁源县人民法院拟对本案作出无罪判决,我院于2019年12月27日撤回起诉。
沁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 年 10 月 4 日下午 18 时左右,在沁源县***乡***村街道边被不起诉人孔某甲与本村村民郑某某相遇,二人商谈 2017 年村委拆除郑在***村的旧房地基一事,当场发生口角并撕打,双方互相用拳头击打对方的头部、胸部,后在村民孔某乙路过现场后,双方停止互殴。当天双方均就诊于沁源县人民医院。经诊断,孔某甲脑外伤后综合征、左胸部软组织损伤、右下颌软组织损伤;郑某某脑外伤后综合征、口唇粘膜擦伤。后经调查,沁源县公安局***派出所于2018年10月27日对孔某甲、郑某某的斗殴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18年 11 月 2 日,沁源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郑某某女儿郑某乙电话称,其父亲郑某某经在长治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耳耳膜穿孔。2018 年 12 月 11 日,经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外伤性鼓膜穿孔(右),属轻伤二级;口唇粘膜损伤,属轻微伤。2019年6月24日,经沁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等级为十级伤残。
经本院审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孔某甲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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