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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业刚)(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任合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花园**幢**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3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孙某某成为合肥**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香江世纪名城11幢408室)法人,负责工程安装部。自2016年年初至2019年年初,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合肥**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招商会的形式伙同他人向不特定人群虚假宣传加盟一步鲜智能生鲜机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共吸引加盟商399人,非法吸收存款28704000元,造成加盟商损失共计19851256.5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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