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6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30日经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于2019年9月20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0日被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5日、2020年7月20日依法退回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分别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7月29日,孙某某(身份证号码:2102111965********)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光大银行大连青泥支行申请办领信用卡一张,卡号:42586200******,在大连市西岗区香炉礁综合市场等地供自己消费使用。截止2016年8月22日,该卡共恶意透支本金286127.21元人民币,超过三个月,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拒绝还款。到案后已经归还本金11253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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