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孙**,女,1980年9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800905****,汉族,农民,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健康路信用社家属院。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镇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8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刘*(已判)和被不起诉人孙**以能买到镇平县天和家园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李**四十余万元,被不起诉人孙**在刘*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介绍刘*和李**认识,帮助刘*向被害人李**索要房款,扣除李**工资抵扣房款,带被害人李**看房子让其信以为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