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庄**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5月2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将本案与李某某、张某甲等五人污染环境案并案审理。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至12月初,张某甲(已起诉)雇佣李某某(已起诉)、孙某乙(已起诉)、杨某某(已起诉)、张某乙(刑拘在逃)在玉田县鸦鸿桥镇苗李庄村铁市张某甲租用经营的场地内,非法处置含有大量废润滑油的发动机、变速箱、减速器、后桥、车床等,严重污染环境。后王某某(另案处理)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沙100余吨卖给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孙某甲指使王某某将废油沙堆放至唐山市开平区中八里村空旷废弃地。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损害鉴定:张某甲经营的场地内堆存的沾染油污废旧发动机、机床、破碎物及废油沙属于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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