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5********3213,汉族,农机驾驶员,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第六师垦区骆驼井109团**路**巷**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7日至4月1日、5月16日至6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2月2日至2月17日;4月30日至5月15日;7月15日至7月30日)。
奇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秋天至2014年11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张某甲(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在奇台县西梁许某某家中、奇台县西北湾乡陈某某家中、奇台县某酒店组织许某某、蔡某、赵某某、马某某、叶某某、包某某、刘某等二十余人以炸金花、推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张某甲通过收取场地费、打水、放折子的方式获利,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赌场上搞服务,由张某甲发放工资非法获利1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奇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张某甲开设赌场期间在赌场上提供服务的事实,但不能证实其与张某甲共同开设赌场,以及参与赌场管理并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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