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涉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潢川县伞陂镇民政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现住潢川县伞陂镇新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5日、5月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5日、6月5日补查重报。
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孙**2009年至2014年期间,受刘**聘请,作为潢川县钰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3年底,按照刘**的安排草拟“土地出让金”催收通知单,并两次伙同刘**等人到业主家中催收“土地出让金”,其行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