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沈阳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孙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做出******号裁定书,裁定追加孙某、李某某作为******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孙某、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孙某公然违背承诺至今未履行且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经沈阳市人民法院查控孙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但是未用于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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