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礼品公司**,出生地江苏省建湖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路**栋**单元**号。因诈骗,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陕西省富平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14日至9月2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5日,自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19日)。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伙同刘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路**楼**层**单元**号内,为便于向中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等,私自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十九万余条,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证实二人实施了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但孙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辩解称其实施行为的时间在2015年10月以前,而其用于拷贝公民信息的U盘未查获、下载公民信息的QQ未破解、其供述实施行为时的公司现已无法查证,无法排除孙某某的辩解。
虽然鉴定意见显示刘某某电脑中存在文件创建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之后的公民个人信息,但该创建时间仅能证明文件拷贝到其电脑上的时间,在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的情形下,无法直接推定该时间为其获取公民信息的时间,即无法排除孙某某所称用U盘拷贝公民信息后再将其复制到电脑的辩解。
在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后,始终未能调取证明2015年11月1日后孙某某、刘某某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证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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