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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街**委**组。曾因欧打他人,于2019年9月1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5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1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前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前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G****号江淮牌清障车,在前郭县郭旗街江南饭庄附近行驶,被前郭县公安局胜利派出所在其家中查获。经前郭县公安司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7.60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仍未查清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是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本院认为前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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