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94********,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现住址兴城市**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5日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兴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5日0时50分,在兴城市兴海南街8090烧烤店门口对面的马路上,孙某某、刘金龙、肖迪和张雕、郭志远、韩亮等人发生口角,后几人厮打到一起,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孙某某用手推了张雕胸部两下,用手打了张雕的面部一下。2017年11月22日经兴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雕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及双眼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11月22日经兴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志远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眼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12月5日经兴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金龙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眉弓及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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