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孙新生与被害人马某某系经马某某朋友卢**以介绍相亲认识,后两人一直保持联系。
2019年10月7日晚,孙**与被害人马某某等人在**KTV饮酒后,于10月8日凌晨0时许带马某某到莒县****大酒店开房住宿,后在马某某醉酒状态下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委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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