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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强奸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男,19**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112219**1*2*44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街道*****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孙新生与被害人马某某系经马某某朋友卢**以介绍相亲认识,后两人一直保持联系。

2019年10月7日晚,孙**与被害人马某某等人在**KTV饮酒后,于10月8日凌晨0时许带马某某到莒县****大酒店开房住宿,后在马某某醉酒状态下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委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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