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9日、2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欲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与青岛路交汇处的**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及到百度贴吧发布帖子,揭发、公开张某某生活作风问题等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三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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