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6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日向我院提请逮捕,我院于2019年1月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本溪市明山区********小区*号楼孟某某的家里,用两个假的房票做抵押,与张某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借取现金,之后孙某某先后在被害人张某某手中借取现金27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但是对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使用假房票的事实,可能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应继续侦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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