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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28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3日、4日,犯罪嫌疑人字某某雇请赵某某、李某某、罗某乙、孙某某、夏某某到南涧县拥翠乡旧马街村委会旁南景高速公路路基四队堆料场分二次盗窃得南景高速公路路基四队螺纹钢筋共计50.42吨。在盗窃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李某某负责驾驶云L9****随车吊吊车为字某某吊装、运输、卸载钢筋,犯罪嫌疑人罗某乙、孙某某、夏某某负责捆扎钢筋及装车、卸车。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参与2019年2月3日的盗窃活动。

2019年2月3日晚的盗窃得逞后,犯罪嫌疑人字某某于2019年2月4日凌晨2时许将盗窃所得的21.86吨螺纹钢筋以2000元每吨的价格卖给罗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元。经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21.86吨螺纹钢筋价格合计为91945元。

犯罪嫌疑人字某某向孙某某支付雇请费用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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