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0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某某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平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3日,孙某某在与董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平泉市人民法院党坝法庭提交了两份盖有平泉市某某加油站印章印模的证明、两份盖有平泉市某某加油站印章印模的收款收据,经侦查,平泉市某某加油站并未出具过此类证明,且平泉市某某加油站真实印章与孙某某向平泉市人民法院党坝法庭提交的证明、收款收据上的印章上的文字、编码均不相符,孙某某向平泉市人民法院党坝法庭提交的证明、收款收据上的印章编码开头为130133,平泉市辖区内印章编码开头为130823。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泉市公安局认定孙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伪造企业印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孙羽廷不起诉。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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