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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某某诈骗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到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明知自己的机动渔船严重不符合申领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仍以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在河东区水务局申领油价补贴进行诈骗,孙某某账户2009年上半年1203.8元、下半年3555.72元、2010年9448.4元、2011年13827.49元、2012年15056.56元、2013年14618.32元、13321.14元合计71031.43元,刘凤玲账户2009年上半年1094.4元、下半年3259.41元、2010年8626.8元、2011年12625元、2012年13747.29元、2013年13347.16、2014年13175.07元,合计65875.23元,共计诈骗136906.6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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