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乌苏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12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乌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3日02时许,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新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乌苏市*****厢式货车刮擦肇事,致两车受损。孙某某离开现场后,乘坐鲁**驾驶的新G****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188号报警灯箱路段时,该车碰撞绿化带树木肇事,后孙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