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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镇**村**组。2014年11月17日,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尉氏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8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邱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告人孙某某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常德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常德市某某有限公司,提供某某纺织有限等十余家受票公司的开票信息及网银U盾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使同案被告人孙某某在开票公司与受票公司之间进行虚假资金走账,后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前述十余家公司。孙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的行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仅有孙某某、何某某的言词证据,证明孙某某将开票信息及银行U盾交何某某让其转交孙某某走账的事实,因缺少孙某某与开票方公司有通谋的证据,且孙某某上线未查实,故孙某某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存疑,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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