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路**号**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镇**村**组**号)。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5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6月10日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受雇于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其看管店铺,在具有烟草资格证的情况下,向外出售正规烟草,店铺及执照系李某某提供,李海亮给其开工资,每月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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