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东平县**街道,住东平县**街道**村。因本案,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东平县公安局以东公(刑)诉字[2020]77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卷宗4册,5月12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5月28日退查,6月28日收到卷宗6册,7月13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东平县公安局以东公(刑)诉字[2020]137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我院收到后于2020年7月23日并入犯罪嫌疑人***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东平县公安局以东公(刑)诉字[2020]138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我院收到后于2020年7月23日并入犯罪嫌疑人***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2020年7月28日,犯罪嫌疑人***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二次退查,8月24日补查移诉。东平县公安局以东公(刑)诉字[2020]202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我院收到后于2020年8月28日该案并入犯罪嫌疑人***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东平县公安局以东公(交)诉字[2020]185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我院收到后于2020年8月31日该案并入犯罪嫌疑人***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东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经***介绍,在东平县行政审批中心注册登记四家公司(泰安**商贸有限公司、泰安**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泰安***商贸有限公司、泰安***装饰有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开通对公账户后,在明知***可能用于买卖的情况下交于***,后***将上述公司手续卖于他人。孙某某未从中获利。
东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一次供述和辩解(2020年6月29日),和调取的相关企业信息。
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实孙某某买卖营业执照的故意,在退查提纲中,建议公安机进步讯问***、孙某某或者询问孙某某周边的人,进而查明孙某某买卖营业执照的故意。在审查期间孙某某辩解称,只知道并办理了1套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账户手续,不知道其他3套手续是怎么回事。本院联系公安机关调取相关公司办理时的签字。
2020年8月24日,公安机关补查移诉时只移送了一份***的供述,仍然排除孙某某的辩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平县公安局认定孙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