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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睿)(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村。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年3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孙某某在六安市叶集区**KTV前台结账时与受害人彭某甲及其儿子彭某乙因口角产生冲突并相互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伙同孙某某用拳脚将彭某甲和彭某乙打伤。经鉴定,彭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视听资料与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不能充分证明彭某甲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系冯某某所致,且不能排除彭某甲右足受伤有其他致伤原因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且本案定性应为故意伤害,对孙某某不起诉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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