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区,现住江苏省***市**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4月4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本院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27日、自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3月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11日、自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22日)。
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3日,闻喜县**选矿厂(原***选矿厂)负责人孙*乙到闻喜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闻喜县**选矿厂原法人代表孙某甲非法侵占庞**所入股金10万元,非法侵占唐**所入股金10万元。经侦查查明,2005年11月份至2006年11月份,孙某甲、孙*乙、沙*、庞**、唐**、张**(死亡)六人在山西省闻喜县**乡**村共同经营闻喜县**选矿厂,期间选矿厂的全部工作由孙某甲负责。2005年12月2日、12月13日,股东庞**通过银行给孙某甲银行卡号为95599810583********的农业银行卡上转账10万元,孙某甲未入账,2015年11月12日、2006年1月26日,股东唐**以其妻子崔*的名义分两次给孙某甲10万元现金,孙某甲未入账。孙某甲称闻喜县**选矿厂的全部账目在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孙某甲、孙*乙、沙*、庞**、唐**、张**六人因股份纠纷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经过到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调取闻喜县**选矿厂的账目,发现此20万元没有入账。通过对孙某甲卡号为95599810583********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进行查询,2005年12月26日至2006年11月28日,孙某甲分13次支取现金13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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