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001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本市**街51号,2017年3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临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本市星歌汇KTV前的停车场,因认为本市北门里街居民李某某开的车大灯比较亮,差点被撞到而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后孙某某伙同他人对李某某及其朋友孟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孟某某之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孙某某对孟某某、李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8月6日以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20年6月17日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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