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利辛县人,任亳州市**疃闸管所收费班收款员,家住利辛县**镇李桥口。因涉嫌贪污罪,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原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不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侦查部门的意见:
一、常某某、苏某、孙某某涉嫌贪污罪
1.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常某某在任亳州市**疃闸管所收费班收款员期间,伙同收费班袁某某等10人采取多收钱少开票的方式侵吞过闸费,其本人总计分得过闸费人民币72500元。
2.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苏某在任亳州市**疃闸管所收费班代理班长、开票员期间,伙同收费班袁某某等10人采取多收钱少开票的方式侵吞过闸费,其本人总计分得过闸费人民币28000元。
3.2009年10月至2012年3月,孙某某在任亳州市**疃闸管所收费班收款员期间,伙同收费班程伟等9人采取多收钱少开票的方式侵吞过闸费,其本人总计分得过闸费人民币39000元。
二、常某某、苏某、孙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
1.常某某在任收款员期间,从2011年8月4日至2012年3月3日分6次将其收取的过闸费计16万,借给同班开票员苏某使用;
2.2012年3月17日常某某将其收取的33700元过闸费,借给其女儿常某某购买商品房使用。
3.孙某某在任收款员期间,从阚疃闸管所的财务账上反映,久2011年1月7日至2012年2月5日6次未将其收取的150000元过闸费,及时存入专户。
常某某、苏某某、孙某某三人涉嫌的贪污,但是三人涉嫌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缺少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无法查证属实;常某某、苏某某、孙某某三人涉嫌的挪用公款,三人挪用公款时间短,去向不明,并在案发前以全部归还,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移送审查不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常某某、苏某、孙某某三人涉嫌的贪污、挪用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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