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84********,回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家住**楼**村**路**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20年10月23日和2020年11月23日退回都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3日补充重报,和2021年1月23日,都昌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都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月23日,张某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都昌县注册登记两家公司,分别为都昌县**纺织有限公昌县****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为张某某,公司经营范围均为:棉布、棉纱、服装生产、加工及销售。并聘请黄某某为该两家公司会计,主要负责两家公司的纳税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财务做账等。2017年1月19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的开票费用,以都昌县**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南昌**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745860元,税额254471.05元,赚取开票费用87293元,南昌**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徐某某以现金的方式将开票费用支付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和徐某某为制造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假象,在2017年03月06日至03月16日期间,徐某某使用南昌*服饰有限公司账户向张某某的都昌县**纺织有限公司转账货款1745860元,同日张某某使用都昌县**纺织有限公司账户又将该货款全额转入徐某某实际控制的龙飞宇账户。该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销售合同及出库单等开票资料,由张某某制作,再由孙某某送至会计黄某某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好后,张某某以邮寄的方式寄给了徐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孙某某明知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帮忙送材料,且也不能证实孙某某实施了虚开的共同犯罪行为,故都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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