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7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8年8月3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1月13日本院以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水井和水塔,在没有饮用水消毒设施的情况下生产*****水,供给周边群众日常饮用,累计销售所得79868元。
2018年6月21日,唐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和河南***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孙某某生产、销售的生活饮用水抽样。经河南***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生活饮用水菌落总数和游离氯均不合格。
2019年4月17日,河南***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声明,认为该检测报告程序错误,检测结果未能证实反映水的质量情况,声明该检测报告无效。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家房后修建水井和水塔,在没有饮用水消毒设施的情况下生产生活饮用水,供给周边群众日常饮用,虽然河南***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水厂的水菌落总数和游离氯不合格,但提起公诉后检测公司认为检测报告程序错误,声明检测报告无效,因此本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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