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孝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天津市静海县**镇**街**号,住址同户籍**。被不起诉人孝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9日不予批准逮捕(证据不足);同年11月30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孝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8日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6日鉴于具体案情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9日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同日阜蒙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其间,阜新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本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阜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1月4日,阜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阜新市国税稽查局移交案件称:阜新某公司于2011年12月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33份,金额为2063353元,税额为350770元,且该企业无任何生产加工能力,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阜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线索后立即对该线索核查。经侦查后发现,该企业的实际经营人为孝某与王某(已判决),王某与孝某等人在阜新市**实业有限公司、阜新某公司在内的共计十一家“空壳”企业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金额总计25亿余元。孝某在此期间,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分红。阜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5年12月4日将被不起诉人孝某立为网上逃犯,2017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孝某被阜蒙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孝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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