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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孟某某)(公开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49岁,197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0********,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号,临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队长。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

强迫交易罪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临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东农贸市场)自2016年底开业以来,为了打压周边皇山、茂华蔬菜批发市场,争夺霸占周边蔬菜批发行业,该市场总经理李某某指使并伙同经理彭某某、保卫科长孟某某、办公室人员张某某、财务会计杨某某、保安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辱骂、锁车扣车、扣菜、交罚款和保证金等威胁方式,阻拦禁止罗东农贸市场商户杨某某、张某某等人“两头经营”,阻拦禁止皇山、茂华蔬菜批发市场的商户李某某、高某某、梁某某、吴某某等人到罗东农贸市场买货卖货,阻拦外地批发商刘某某、于某某等人同时到罗东农贸市场以外的市场进货,强行将从事蔬菜批发的刘某某赶出罗东农贸市场并对其殴打等强迫交易行为33起。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作为罗东农贸市场聘用的保安队长,接受市场经理、总经理指派或根据本市场管理规定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是其工作职责;其中虽存在直接参与或安排其他保安实施阻拦、扣货等不文明、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孟某某等保安人员在上述市场管理、秩序维护过程中采取了暴力、威胁等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手段,尚不足以认定为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

寻衅滋事罪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孟某某、孟某某受李某某指使无故殴打杨某某、杨某某并致二人轻微伤。经审查,根据杨某某、杨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虽能证明孟某某殴打杨某某父子及事后和解的行为,但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还是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行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更不足以认定孟某某等人殴打杨顺才是受李某某指使。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孟某某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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