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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孟建宇)(公开版)_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住**市**区**路**小区。系**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0日**区人民法院人员到**钢材城查看被查封的钢材时发现被查封的钢材已经严重缺失,经过民警调查后发现**(营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孟某某在2018年12月末,以个人资金周转不开为理由,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将**区人民法院查封的5022.8吨钢材出售,获利11844900元,因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私自出售**区人民法院查封的钢材,造成**区人民法院在**网上进行的司法拍卖标的物灭失,**网即将进行的司法拍卖被迫取消的严重后果。

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卷中未有**区人民法院将合法、有效的查封该批钢材的法律文书送达或者告知孟某某的文书。亦未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孟某某)保管的该批钢材贴封条公示。

2、**银行委托**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孟某某)保管的该批钢材由于债务人逃跑,该批钢材应当认定为**银行所有。**银行委托**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孟某某)保管该批钢材的保管协议说明: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公司)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孟某某基于该协议为**银行保管钢材,由于以上原因不能认定孟某某主观明知该批钢材为查封物。

4、孟某某已经与**银行达成赔偿协议。

综上,该案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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