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镇,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镇**庄**街**号,现住**。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为推销产品两次通过QQ接收数据、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从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5100条,共计花费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认定的孟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明其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和具体内容,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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