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8〕6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2310231979********,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穆棱市**镇**胡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8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3月5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3月1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4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1日,济南**健身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层B区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陶某某(另案处理)。2017年6月,陶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注册成立济南**健身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由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靳某某(另作其他刑事处理)担任公司**。公司成立后,靳某某组织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另作其他刑事处理)等业务员采取发传单等方式以济南**健身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该公司是一家经营**乐园、室内游泳馆等水上项目的企业,以该公司投资扩建水上项目为由,以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对外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自2017年6月至8月,募集人数达90余人,募集款项达人民币200余万元,截至立案前,给存款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60余万元。其中,孟某某作为业务员参与募集的人数达8人,募集的存款达人民币30余万元,给存款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0余万元;周某某作为业务员参与募集的人数达6人,募集的存款达人民币30余万元,给存款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0余万元;陈某某作为业务员参与募集的人数为15人,募集的存款达人民币50余 万元,给存款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孟某某给存款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