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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孟某某)(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2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组**号,现住锦州市凌海市**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并依法延长办案审限2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9日10时20分许,阜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阜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的案件(编号:阜蒙人社监立字【2019】第1号)称:辽宁省阜新蒙古组自治县**镇**村**号**楼项目工程承包人孟某某在该施工项目承包下来后,于2012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雇佣陆某某、曹某某等109名工人从事力工、瓦工等工作。经核查共拖欠109名工人工资共计153402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孟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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