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高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份,孟某某通过彭某某,由彭某某提供资金353万元,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2015年10月27日,通过肥乡县********公司向临沂********公司开具3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12764.75元,金额3016262.57元。孟某某用于抵扣税款,2018年12月份,孟某某将抵扣的税款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作了进项税转出,补交了税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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