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19〕19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城关镇**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武都区姚寨镇姚寨村村民姚某甲、张某甲二人授意姚某乙以月息5分的利息向甘肃东恒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万元,后姚某乙将该笔借款转给张某甲使用。借款后张某甲按期支付利息5万元,后因其资金短缺与姚某乙再未按约定向东恒公司结算利息。2017年3月24日,张某乙等人来到姚某乙家讨债,双方发生争吵,张某乙带人对姚某乙进行殴打,致其鼻内出血,后逼迫姚某乙签订了房产抵押承诺书才离开。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焦某某以催款为由指使张某乙、袁某、杨某甲、杨某乙、孟某某、李某甲等人多次去姚某乙家以威胁、恐吓及随意殴打姚某乙及其妻李某乙的方式进行暴力讨债。
2017年5月,武都区江南街道办张家嘴村村民郭某某某及其妻王某甲以月息4分的利息向甘肃东恒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郭某某及王某甲二人因资金短缺未向东恒公司偿还本金。2018年3月份的一天,焦某某指使东恒公司员工孟某某、张某乙等人到王某甲经营的位于兰天广场的美容院蹲守讨债。王某甲为了避免影响便来到滨江公园,孟某某、张某乙等人沿途跟随并辱骂王某甲。到滨江公园后,双方因争吵发生撕扯,孟某某趁机殴打王某甲,致其头部轻微受伤。同年6月份的一天,焦某某带领张某乙、袁某某、姜某某等人约郭某某、王某甲二人在农牧小区院内一休闲屋谈还款事宜,期间张某乙等人先辱骂、殴打郭某某,后双方引起打架。自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焦某某为向郭某甲、王某甲讨要债务,指使张某乙、孟某某等人多次对二人采用辱骂、恐吓、殴打等方式进行暴力讨债。郭某某及王某甲迫于压力陆续给东恒公司偿还本息10万余元,并受焦某某逼迫将老家的一块地皮抵押给了东恒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除孟某某跟随王某甲至滨江公园,争执并殴打王某甲的事实能够认定为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外,其他诸如孟某某等人多次采用威胁、辱骂、恐吓、殴打等方式向姚某乙、郭某某及王某甲讨债的事实经两次退查仍未能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