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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孟雷)(公开版)_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市*办事处*村*号。2015年3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4日经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其子孟某、儿媳李某某,在锦州市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大管村从事婚礼城生意、鼓乐队生意。婚礼城名为大管婚礼城,经营行为包含大管村周边群众婚丧嫁娶、乔迁等酒席;鼓乐队为农村民俗办理丧事过程中,晚辈为表达对逝者的孝顺、哀思之意,在对逝者举行"送路"、"出灵"、"下葬"等仪式时雇佣的吹唢呐、敲鼓等乐器民间手艺人团体。在农村婚礼城、鼓乐队生意经济利益巨大。

2008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为首,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孟某为主要团伙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为垄断鼓乐队、婚礼城生意,攫取更大非法经济利益,在巧鸟办事处大管村一带,横行乡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孟某某恶势力团伙及成员为达到垄断大管村一带鼓乐队生意,欺压同行业从业人员的目的;欺压百姓,让大管村群众不敢雇佣其他鼓乐队、在婚丧嫁娶办酒席不敢到其他婚礼城的目的,先后实施如下违法犯罪行为:

1.生前居住在锦州市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大管村的参加过解放战争的革命先辈张某某同志因病去世后,家属定于2019年9月21日下葬。因张某某家属在办理丧事期间未雇佣孟某某的鼓乐队,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为垄断本村鼓乐队生意,威胁警告未雇佣其鼓乐队的群众,让大管村群众看到不雇佣其鼓乐队的后果,于2019年9月20日在大管村内扬言要于次日拦截张某某灵车下葬的车队。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孟某非但未予制止并于次日积极参与拦截灵车行为。2019年9月21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伙同其儿媳李某某、儿子孟某在大管村村路上无故拦截灵车,孟某某驾驶自家五菱牌微型面包车横在灵车行驶的路中间,导致灵车车队无法行进。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向死者家属扬言要拿1万元钱才能放行队伍,而后孟某某将车钥匙带走离开现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孟某某将车辆截停送葬车队后,继续强行向家属索要1万元钱才能放行灵车车队。拦截灵车的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孟某积极参与并且在巧鸟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扔拒不配合将车辆移走。致使张某某同志无法正常下葬,张某某遗孀因受巨大委屈,发病住院治疗。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李某某、孟某无故肆意拦截张某某灵车车队的犯罪行为,在巧鸟办事处大管村一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民愤极大。

2.2017年10月份,在锦州市滨海新区庞屯村,孟某某、李某某、孟某恶势力团伙在陈素荣家丧事吹鼓乐时,因为另一伙的陈佳楠鼓乐队吹的好,群众都去围观。孟某某恶势力团伙为达到打压同行业从业人员欺行霸市的目的,孟某某李某某、孟某无故肆意对陈某某鼓乐队成员进行辱骂,并对鼓乐队成员陈某某、王某某殴打。

3.2012年12月2日,巧鸟办事处大管村李某某家办丧事因雇佣了本村的马某鼓乐队,孟某某、孟某、李某某恶势力团伙为达到垄断本村鼓乐队生意,打压同行业从业人员欺行霸市,让从事鼓乐队行业的人员不敢再给马某从业,让本村村民不敢再雇佣其他鼓乐队的目的,在李文化家丧葬队伍"送路"经过孟某某家门口的村路时,孟某某、孟某、李某某无故滋事,孟某某、孟某无故肆意对丧葬队伍中马某鼓乐队成员陆成及丧葬队伍中推鼓的村民李忠林殴打,在殴打期间李某某积极参与,起哄闹事,高声呐喊,教唆孟某某、孟某对马某鼓乐队成员进行殴打。

4.2012年12月2日左右,孟某某恶势力团伙为达到垄断本村鼓乐队生意,让马某不敢继续在大管村从事鼓乐队生意及鼓乐队行业从业人员不敢再给马某从业的目的。在获悉马某要找田某某到办丧事的李文华家从事"哭唱"后,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在电话对田艳玲进行威胁:如果田某某敢通过马某鼓乐队的介绍去李文华家"哭唱",孟某某便会对田某某殴打并砸车。田某某受到威胁后未敢通过马某的介绍去哭唱。

5.2012年4月份清明节前后,孟某某恶势力团伙为达到垄断本村鼓乐队生意,打压同行业从业人员,让马某不敢继续在大管村从事鼓乐队生意的目的,该团伙成员孟某指使违法行为人李某(另案处理)将在坟地中找到的旧骨灰盒放置于马某家门口,以此对马某进行威胁。

6.2011年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恶势力团伙,为达到打压大管村杜某经营的大华婚礼城的目的,在孟某某岳母去世送葬的路上,违反公序良俗、民生民俗,故意停灵在杜某经营大华婚礼城门前,并将花圈摆放到杜某婚礼城门前及杜兴华的车上。

7.2008年,巧鸟办事处大管村一村民办丧事期间,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为达到打压马某鼓乐队的目的。在本村群众面前当众无故对马某进行辱骂。

8.孟某某、李某某、孟某恶势力团伙平时在村中欺压百姓,专横跋扈。2014年11月18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孟某、李某某家因砌墙占用公共用道被邻居杜某某举报,松山办事处工作人员陈智与松山新区综合执法分局的3工作人员到现场协调解决此事时,犯罪嫌疑人孟某、李某某为了打击复杜某某,李某某在自己家南门外先将杜某某打倒在地,然后拳打脚踢;随后赶来的犯罪嫌疑人孟某手持铁锹多次向杜某某的头部砍。2014年12月1日,经"辽希司鉴中心〔2014〕伤鉴字第654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杜某某头皮创口累计长超过8CM属于轻伤二级。

9.2018年12月份,巧鸟办事处大管村群众田某某家属因病去世时,田某某因经济困难不想在丧事期间雇佣鼓乐队,但孟某某在田某某家属去世前,多次到其家中找田某某让其雇佣自己鼓乐队,田某某因恐惧孟某某恶势力团伙的势力及孟某某团伙之前对不雇佣其鼓乐队的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害怕不雇佣孟某某的鼓乐队会遭到孟某某恶势力团伙的报复,被迫雇佣了孟某某的鼓乐队.

10.2016年1月份,巧鸟办事处大管村群众李某1父亲因病去世时,其父亲临终前交代不允许找鼓乐队,但因为孟某某在其父亲去世前多次找李某1要求其雇佣自己的鼓乐队,李某1害怕孟某某在其办丧事期间闹事使自己家的丧事办的不顺利,不得不违背其父亲的遗愿而雇佣了孟某某的鼓乐队。大管村群众中类似田某某、李某1遭遇这样的事情非常多,但群众因惧怕孟某某恶势力团伙而敢怒不敢言,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仍有大量群众害怕该恶势力团伙而不敢说出事实真相。

11. 2012年时,大管村群众商振平因办理66大寿未在孟某某的婚礼城办酒席,在酒席前一天夜里,商某家门口被人挂了丧事使用的白布孝带,虽然目前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系孟某某恶势力团伙所为,但大管村群众均认为就是孟某某团伙所为,也进一步使大管村群众不敢不雇佣孟某某的鼓乐队及婚礼城,在群众心中产生了恐惧心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依照《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孟某与孟某某、李某某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且认定孟某与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李某某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也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孟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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