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7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7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日、2018年10月16日、2019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为追求经济利益,未经审批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大刘家街道办事处花房村大沙河内采沙,私自占用农用地堆放沙子、采沙船等机械设备。被占用的农用地资源,因堆放沙石、采沙设备等使地面沙化;致使原有农用地的森林植被和土壤及土壤结构被破坏,农用地用途被改变,农用地资源遭到了严重破坏。经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共计非法占用农用地0.1232公顷(1.848亩)。
经抚顺辽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季某某所占用农用地资源的面积、地类性质及毁坏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书表1:对大刘家街道花房村占地情况表所示,季某某所占用农用地的部分分别是:序号1,点1占用林地面积0.0048公顷,占用林地属于1林班20小班,森林分类为地方公益林,用途为堆放车载采沙船;序号5,点5占用林地面积0.0190公顷,占用林地属于1林班20小班,森林分类为地方公益林,用途为堆放沙船;序号6,点6占用林地面积为0.0081公顷,占用林地属于1林班20小班,森林分类为地方公益林,用途为堆放采沙船;序号7,点7占用林地面积0.0090公顷,占用林地属于1林班20小班,森林分类为地方公益林,用途为堆放采沙船;序号15,图15占用林地0.0238公顷,占用林地属于1 林班14 小班,森林分类为国家公益林,用途为堆放沙堆和选沙机;序号16 ,图16 占用林地面积0.0292 公顷,占用林地属于1 林班14 小班,森林分类为国家公益林,用途为堆放沙堆;序号17,图17 占用林地0. 0293公顷,占用林地属于1 林班14 小班,森林分类为国家公益林,用途为堆放沙堆。
季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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