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1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镇**村**组**号,现住阜新市太平区**小区**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9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沈某某、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并依法延长办案审限3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5月19日,在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帮助下,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沈某某在无任何相关合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来历不明的柴油,并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境内对外进行销售,经营至今共倒卖柴油150余吨,涉案价值为90万元。2019年5月20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阜新市太平区**小区将季某某抓获,2019年5月20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阜新市**区**将沈某某抓获,2019年5月20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阜新市太平区**镇**村将侯某某抓获。经审讯,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沈某某、侯某某对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因经营柴油(闭杯闪点≤60℃)需取得国家经营许可,季某某、沈某某、侯某某已出售150余吨柴油的成分、闭杯闪点未经检测,无法确定是否与样品检材的成分、闭杯闪点相一致,故无法确定此出售柴油闭杯闪点是否达到定罪标准,且能够认定非法经营的柴油8.66吨的销售金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不能确定,本院认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季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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